(2017)鄂1087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远虎、陈贵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远虎,陈贵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87民督32号申请人:陈远虎,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陈贵平,男,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住松滋市。申请人陈远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远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多年朋友关系,基于双方的信任,2016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的资金周转。同时被申请人立下借据一张,并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陈贵平给付申请人30000元的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贵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陈远虎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陈贵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锦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