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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湖南省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371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陈某,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祝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原告医药费损失13488.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待得出司法鉴定结论后依法确定);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因牙齿畸形于2015年10月22日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口腔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是被告医院的谷某。谷医师查看原告的病情后认为可以做正畸治疗但其要求原告把治疗费打入其私人账户,原告按照要求把钱存入指定账户后,谷医师在被告口腔诊室内给原告做了正畸治疗。然而治疗结果并不理想,三个月后出现双侧颞下颌关节疼痛,原告多次向谷医师反映情况,谷医师查看后均未引起重视,原告疼痛加重到外地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双侧颞下颌关节移位”后续治疗费需要20多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原告损害后果,故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在治疗过程中并未在湖南省某医院挂号且未向该院交纳医疗费,而是将医疗费转入医生的私人账号,其与湖南省某医院之间并未建立医患关系,陈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湖南省某医院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郡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