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曾镜松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镜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110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镜松,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镜松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10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镜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曾镜松在佛山市禅城区简村大街的路边,以抓头发、殴打等手段欲抢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因被害人李某强力反抗而未得手。同年3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塱塱堡工业区对面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曾镜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户籍材料。证明内容:被告人曾镜松的身份信息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内容:被告人曾镜松的归案过程,无自首与立功情节。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内容:被告人曾镜松属累犯。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等。主要证明内容:民警从被告人曾镜松处扣押到长袖衬衫一件(蓝色、间条、格子)、短袖T恤一件(土黄色、圆领)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证言。主要内容:魏某是简村大街一小百货店店主。2017年2月21日1时30分许,正在看管店铺的魏某听到店门口一女子大声叫喊,其便走到外面,看见一个中年女子被一名男子抓住头发按住蹲在地上,这名男子用手猛击该女子的头部,并用手抢那名中年女子的手机,该女子挣脱开这名男子后跑进了魏某的店内,并把手机放到店里卖方便面的货架上。这时,魏某看到抢东西的男子往花园小学的方向走了。大约过了两分钟,该男子又走回来,揪起自己的衣服盖着自己的头部经过店铺门口,往店铺旁边的巷子内走,魏某往巷子里一看,那名男子大声质问魏某:“看什么看?”那名中年女子约十多分钟后离开店铺。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辨认出曾镜松,并对涉案视频截图(时间2017年2月21日1时许)进行了确认。2.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赵某是被告人曾镜松的女朋友,其讲述了被告人曾镜松的抓获过程及相关物品扣押情况。3.被害人李某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21日1时30分许,住在简村的李某下楼扔垃圾后沿着简村内街往回走(当时左手拿着手机,右手拿着钥匙),当走到一个士多店前时,见到路边垃圾桶后走出来一名男子,用普通话很小声说:“你刚才好像说什么,你说什么。”然后对方就动手打李某的头,她用手推开对方后就跑,对方又从后面冲过来抓住李某的头发,并要抢走李某的手机。李某大声叫救命,并死死地抓住手机不放。士多店的老板听到叫声后走了出来,该男子才放开李某。李某跑到士多店里面,并将手机放到士多店的货架上。过了两三分钟,该男子又走了过来,并虽然用衣服盖住自己的头,但李某表示依然认得对方。对方当时还大声骂了那个士多店的老板。十多分钟后,李某离开了士多店。当时,李某手上拿的是一台白色三星SM-G3586V直板手机,于2014年5月以1300元人民币购买的。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镜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曾镜松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镜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镜松当庭基本供述了法庭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曾镜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遂),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诉人曾镜松上诉称,他当时喝醉了,因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与其打在一起,他为了阻止被害人打电话叫人而按住她的手机,并非抢劫。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镜松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曾镜松上诉称其并非抢劫李某的上诉意见,经查,对于上诉人抢劫被害人李某手机未遂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诉人归案后先对此节不予供认,后称其当时喝了酒,在简村一出租房楼下的巷子里睡着了,其后又变称他是和一名女子发生口角并打架,上诉人的供述反复不定,无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采信。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镜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曾镜松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镜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蔡大宇审 判 员  陈海平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少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