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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与黎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黎文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3115号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住资中县城南郁春路鑫城花园1幢1单元201号。法定代理人:高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文武,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资中县东方园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