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海洋犯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洋,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自棉、陈红侠、陈海侠、陈变红、陈小红、陈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黄海洋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2017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锋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19时50分,被告人黄海洋驾驶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21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家洼街口北300M处时与路西侧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陈春学发生相撞,造成陈春学受伤,2017年5月27日陈春学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海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洋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9时50分,被告人黄海洋驾驶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21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家洼街口北300M处时与路西侧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陈春学发生相撞,造成陈春学受伤,2017年5月27日陈春学医治无效死亡。后经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海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投保交强险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人黄海洋家属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3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海洋之行为表示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22日20时10分澄城县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211县道罗家洼街口北300M处,有辆陕E5BX**面包车将一行人碰伤,请求出警,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即出警勘查,经查,黄海洋驾驶陕E5BX**小型面包车在事故地点与行人陈春学发生相撞,造成陈春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28日,澄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为211县道罗家洼街口北300M处,事故当事人为驾驶陕E5BX**面包车的黄海洋和行人陈春学。3、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黄海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12919XXXXXXXX10,汉族,家住陕西省澄城县,2014年8月21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C1。陈春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212919XXXXXXXX11,住澄城县。4、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证明,陕E5BX**小型面包车所有人系黄海洋,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5、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经检验,陈春学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泌尿系感染,综合分析陈春学系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和泌尿感染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6、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被检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右前部的碰撞痕迹、位置、高度、形态及受力方向等特征,符合与软物体(如人体)相接触的痕迹特征。(2)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制动、转向装置技术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灯光信号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3)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68.44km/h。7、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海洋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春学负事故次要责任。8、证人邢爱云证言证明,2017年4月22日19时50分左右,天刚黑,她从家去罗家洼街逛,走到村头离罗家洼街口大约300米时,碰见陈春学,她和陈春学在公路西侧由南向北行边走边说话,忽然不见他,她转身看见陈春学已经倒在公路边,头边有块血,一辆面包车在公路中间头南尾北停着,司机下车抱着陈春学。9、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明,陕E5B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所投保交强险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人黄海洋家属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费用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海洋之行为表示谅解。10、被告人黄海洋供述证明,2017年4月22日19时多,他从赵庄街会场赶完集就驾驶陕E5BX**面包车准备从赵庄镇回交道的家,他由公路西侧由北向南70码的速度行驶至罗家洼街口北300米处时,与一个由南向北在路西行走的行人发生相撞,之后他下车看见一个70岁左右的老年男性头部流血倒在公路西侧,就赶紧拨打了120。碰撞前四五秒他才看见对方距离他车三四米远,发现后赶紧踩刹车制动,对方当时面向西跟路外的一个女人说话呢,对方的头跟他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右侧相撞。他持有C1驾驶证,驾驶的陕E5BX**小型面包车是他2013年7月份购买的,有交强险。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海洋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救援及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三军审 判 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