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与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负责人:赵春杰被执行人: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与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426民初2543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