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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邓某1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凤岗村蚁布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908号原告邓某1,女,201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负责人黄文富,镇长。委托代理人严永浩,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凤岗村蚁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狮山镇凤岗蚁布村。负责人邓锦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凤岗村蚁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查明原告邓某1的父亲邓某2因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狮府行决[官窑](2017)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7)粤0606行初901号。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先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静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