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仲标与马旺升、马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标,马旺升,马生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490号原告:高仲标,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窦小丛、吴凯,系陕西尊尚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旺升,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马生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高仲标与被告马旺升、马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高仲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仲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仲标撤回起诉。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高仲标。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