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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与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孙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628号原告: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东,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同乐烟花公司副经理,住巴彦县。被告:孙林林,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同乐烟花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