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华与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屈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郑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屈金华,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郑华与被执行人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