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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华与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屈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郑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屈金华,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郑华与被执行人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