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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富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富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富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燕,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217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6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