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白玉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白玉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864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83号。负责人:吴国强,行长被告:白玉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被告白玉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以被告白玉俊已偿还本金及理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玉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撤回对被告白玉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