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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胜增与宋任春、徐延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增,宋任春,徐延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常胜增,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宋任春,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延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丽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常胜增与被执行人宋任春、徐延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9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任春自动履行了1000元,被执行人徐延贺自动履行了482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