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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687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学生,住安新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住址,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2,男,汉族,职工,住安新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