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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忠、徐发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徐发良,柳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忠,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发良,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柳忠云,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8月22日衢州市衢江区法院(2017)浙0803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徐发良、柳忠云所有的价值202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