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保1176号原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某根。委托代理人李某林,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某其。原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3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告深圳市锦固鸿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