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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阮学保与蒋林、蒋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学保,蒋林,蒋见明,方建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514号原告:阮学保,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石林县。被告:蒋林,男,1994年9月22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蒋见明,男,1970年10月3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方建雄,男,云南省会泽县人,住址不详。原告阮学保与被告蒋林、蒋见明、方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阮学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学保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学保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令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