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祥王流平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祥,王流平,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008号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286-2号A栋4楼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4178G。法定代表人刘皓。委托代理人王新文,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B10号A栋二层、三(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8492F。法定代表人王流平。被告张春祥,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王流平,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观光路11号金万利工业园B栋二楼,组织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8058K。法定代表人张春祥。委托代理人李光文,公司员工。被告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40489D。法定代表人黄安钿。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祥、王流平、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林雪、人民陪审员廖妙芳、张汉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文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不予支付,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17,835.8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600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29,435.8元);2、被告张春祥、王流平、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五被告一并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17,835.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17,83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2元,保全费人民币2,167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雪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何 满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