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宝玉与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玉,宫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玉,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宫程,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王宝玉与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王宝玉的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对其固定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玉与被执行人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宫程的固定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