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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宝玉与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玉,宫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玉,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宫程,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王宝玉与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王宝玉的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对其固定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玉与被执行人宫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宫程的固定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