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樊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利珍,任成玉,韩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樊利珍。被执行人任成玉。被执行人韩维珍。申请执行人樊利珍与被执行人任成玉、韩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7)晋11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6日起本金按97000元,年利率24%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355元。被执行人任成玉、韩维珍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成玉、韩维珍银行账户存款9965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