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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赵建祥与贾爱迪、郑玉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祥,贾爱迪,郑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祥,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贾爱迪,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瑞欣园餐厅经营者,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郑玉丰,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爱迪、郑玉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贾爱迪、郑玉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建祥执行款148943元、负担执行费2134元,合计1510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爱迪、郑玉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10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尹国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