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与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372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原小李乡政府路口。经营者:韩建民。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法定代表人:周玉全,村委会主任。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双树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民悦饭店负担。审判员 张丙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