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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昌贵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贵,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西乡县公安局高川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陈昌贵住宅卧室门后查获一支自制火药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另查明,公安民警在陈昌贵住宅还查获并扣押了黑火药38克、钢珠87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火药枪一支、黑火药38克、钢珠87粒、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痕)字[2017]063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人伍某、谢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贵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昌贵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昌贵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火药枪、黑火药等,系违禁品,应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昌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火药枪一支、黑火药38克、钢珠87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