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国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班国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国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班国荣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班国荣(身份证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