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与刘希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刘希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5437号原告: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希河,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希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燕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