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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393号

陈金申请执行杨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杨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其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郑鑫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袁晓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