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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凤英与被执行人唐春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英,唐春雷,唐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凤英,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春雷,男,1979-7-12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春艳,女,1976-9-19出生,苗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龙凤英与被执行人唐春雷、唐春艳健康权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春雷、唐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凤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唐春雷、唐春艳赔偿纠纷款199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春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4内有存款4321.48元,应予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春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4内的存款4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