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昆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198号原告王艳昆,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贾海乾,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负责人周飞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仲淹,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艳昆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昆的委托代理人贾海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仲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就冀XX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保险。2016年9月10日17时50分许,原告的司机王长海驾驶车辆冀FG41**在涞水天鹅湖内由西向东下坡拐弯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翻,车辆砸在路边的围挡、树木上,致使冀XX车辆损坏、围挡与树木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司机王长海驾驶车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的理赔服务网点报了案。就此事故,原告发生的损失为共计192635元。此后,原告请求被告理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上述损失费用,但未果。原告认为原告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926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保险,但是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向我公司及时报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无法予以核实,原告的主张损失明显数额过高,且缺乏相关的客观依据,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7时50分许,王长海驾驶车辆冀XX在涞水天鹅湖内由西向东下坡拐弯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翻,车辆砸在路边的围挡、树木上,致使冀FG41**车辆损坏、围挡与树木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长海驾驶车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的理赔服务网点报了案。原告申请车损鉴定,涿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委托河北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公估报告,结论为车损失157785元。原告各项损失为:车损157785元,施救费13000元,三者损失9800元,公估费9500元,合计190085元,原告就主张188185元,应扣除交强险的2000元,以上共计186185元。又查明,原告的冀XX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商业险,其中车损险310000元,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约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商业险保单,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维修清单、车辆配件款票据、修理工时费票据,施救费票据,道路经济赔偿凭证,三者方损失清单;公告报告,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产生损失,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即在冀XX车辆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车损157785元,施救费13000元,三者损失9800元,公估费9500元,合计190085元,原告就主张188185元,应扣除交强险的2000元,以上共计186185元。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对车损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FG41**车辆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8618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负担20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