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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李发清、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李发清,李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846号原告:马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霍城县。被告:李发清,男,195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伟,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马强与被告李发清、被告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诉。原告诉讼标的额变更为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