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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家坤、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家坤,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汇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6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家坤,女,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杏花村大道10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728507517G(1-1)。法定代表人:詹晓荣,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张汇陵,女,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胡家坤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家坤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家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冬生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