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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崇、魏翠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崇,魏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胡崇,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魏翠清,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胡崇与被告魏翠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因被告魏翠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魏翠清搬离现居住于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瓦窑坝街32号的房屋。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搬离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瓦窑坝街32号的房屋。逾期后被执行人魏翠清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由本院(2017)川1025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柱 平审判员 李 举 祥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