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成文申请执行张拥祥、张尔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成文,张拥祥,张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12号申请人段成文。被执行人张拥祥。被执行人张尔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拥祥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张尔江代替张拥祥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拥祥所有的江淮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尔江位于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榆树屯村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段成文位于昂昂溪区榆树屯村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尔江房屋动迁款的查封。五、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