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文霞与李金高、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霞,李金高,张萍,陈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256号原告:曾文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李金高,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张萍,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志伟,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曾文霞与被告李金高、张萍、陈志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曾文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文霞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曾文霞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