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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文霞与李金高、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霞,李金高,张萍,陈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256号原告:曾文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李金高,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张萍,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志伟,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曾文霞与被告李金高、张萍、陈志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曾文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文霞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曾文霞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