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益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益峰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46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根,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益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益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