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香均、谷跃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香均,谷跃辉,侯璐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均,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餐具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跃辉,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璐玮,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原居住天津市南开区,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上诉人李香均因与被上诉人谷跃辉、侯璐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香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香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香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香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