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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蕾、孙杨曼钰等与侯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蕾,孙杨曼钰,侯军,王俊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610号原告:杨蕾,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杨玉祥,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孙杨曼钰,女,200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三小学在读,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杨玉祥,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侯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俊良,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杨蕾、孙杨曼钰与被告侯军、王俊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蕾、孙杨曼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蕾、孙杨曼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蕾、孙杨曼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