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俊、赵杰与戚红成、戚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赵杰,戚红成,戚媛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48号原告王俊。原告赵杰。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红成。被告戚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赵杰诉被告戚红成、戚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赵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赵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8210元,由原告王俊、赵杰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