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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终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王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王桂明,付芙荣,苏小平,全跃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2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3号。负责人:蒋成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明,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芙荣,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小平,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跃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桂明、付芙荣、苏小平、全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群审判员  李国龙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