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临澧县合口镇群丰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津市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业才独任审判,于2017的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杨精茁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平驾驶湘J7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途经津市市嘉山街道戚关村关桥片7组路段时,因超车与同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忠当场死亡、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平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忠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平报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平平时表现较好,具备被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王某平的户籍资料,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收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平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刘某忠的人口信息表,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黄树平、傅衣协等的证言;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常价〔2016〕痕鉴字第453号、常价〔2016〕速检字第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第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津市市公安局公(津)2016(刑技)交尸检字第023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平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平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业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精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