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孔献与郑超玉、陈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孔献,郑超玉,陈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朱孔献,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郑超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广东,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朱孔献与郑超玉、陈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郑超玉、陈广东应当偿还申请人朱孔献3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调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召忠代理审判员 魏 凯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