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忠林申请诉前保全被吴立军、富裕县恒通运输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林,吴立军,富裕县恒通运输队,富裕县红旗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72号申请人:曹忠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吴立军,男,汉族,黑龙江省富裕县某队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被申请人:富裕县恒通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公路货运站院内。负责人:娄坚,该运输队队长。被申请人:富裕县红旗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负责人:陈海霞,该运输队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忠林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吴立军、富裕县恒通运输车队、富裕县红旗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曹忠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被申请人富裕县恒通运输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F29**号大型车辆及富裕县红旗车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B8**号挂车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10月26日对申请人曹忠林为其诉前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巴达拉胡名下所有的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十一居的住宅(房权证号:0100048**)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5财保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满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