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559、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蔡慧琼与詹日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慧琼,詹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7559、7560号申请执行人蔡慧琼,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詹日福,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申请执行人蔡慧琼与被执行人詹日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8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土、银行、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志 刚代理审判员 滕 树 全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创业(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