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明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新,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于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赵明新在某某县某某镇赵某1所开的车内,盗窃赵某1现金600元,后被发现后返还。2017年8月2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明新趁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赵某1家无人之机,将栓门的绳索烧断进入赵某1家,盗窃赵某1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显示器一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格为人民币45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赵明新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新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明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明新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赵明新在某某县某某镇赵某1所开的车内,盗窃赵某1现金600元,后被发现后返还。2017年8月2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明新趁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赵某1家无人之机,将栓门的绳索烧断进入赵某1家,盗窃赵某1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显示器一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格为人民币45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赵明新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和显示器一台发还给被害人赵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2、冷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明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明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始至2018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