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长江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6行初53号原告马长江,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法定代表人赵同庆,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思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江诉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原告马长江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诉求事项已经得到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长江负担。审 判 长 赵成维审 判 员 刘清云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