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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xx与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临县安家庄乡后井头村,农民。被执行人:高xx,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临县安家庄乡前井头村,农民。被执行人:高xx,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临县安家庄乡前井头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王xx与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xx在监服刑、被执行人高xx下落不明,户籍登记地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xx、高xx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高xx、高xx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王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xx在监服刑、被执行人高xx下落不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