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作新与刘萍、赵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作新,刘萍,赵洪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748号原告:冯作新,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刘萍,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赵洪涛,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冯作新与被告刘萍、赵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和向原告核实,原告冯作新提起的本次不当得利事项尚在正在审理的另一件案件诉讼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冯作新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作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