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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志奎与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奎,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751号申请人:杨志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艳玲。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志奎与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志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志奎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