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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超与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879元,并负担执行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