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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新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8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胡新建出生日期1979年9月2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754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新建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汇达花园小区18号楼304室刘寿珍家中盗窃,后因被发现逃离。2017年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胡新建至青岛市市北区长山路52号3单元,经楼外管道爬窗进入401户赵研博家中,盗窃赵研博放在客厅沙发上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0元);后胡新建又通过楼外管道爬入该单元501户王同金家中,盗窃王同金钱包内人民币500元。2017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胡新建至青岛市市北区大港纬四路5号汇达公寓小区,经空调室外机爬窗进入该楼1单元202户王哲家中,盗窃王哲背包内乐视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7元),现金1000元。后被告人胡新建被查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新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新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胡新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胡新建退赔被害人赵研博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王同金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王哲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