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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湘军、凌跃惠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湘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跃惠,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前履行了(2017)湘1322执恢44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