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湘军、凌跃惠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湘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跃惠,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前履行了(2017)湘1322执恢44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用/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关注公众号“”